为加强我所导师与高校或其他科研院所导师的交流合作,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完善我所客座研究生管理体制,现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客座学生是指学籍不在我所,由我所导师因科研需要而接收的高校或其他科研院所的在学研究生。客座的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培养单位。
第二条 客座学生的接收条件:
接收客座学生的导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我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科研经费充足、任务饱满;
(三)实际指导在读学生(含客座生)人数不超过12人;
(四)能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并购买个人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10万,0元免赔,100%给付的保险。
客座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满足导师科研项目需要的专业背景;
(三)具有较好的培养潜力。
第三条 导师接收客座学生需取得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导师和学校同意,填写《大气物理研究所接收客座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并由导师-学生-学生学籍所在单位三方签定《大气物理所客座学生联合培养协议》(附件2),同时需要购买研究所规定的最低项和最低额度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齐全到研究生部登记备案。研究生客座期间发生大病住院、人身意外等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研究所和导师不负责赔偿任何费用。
第四条 研究生部定期将备案学生名单提交给相关部门,请客座学生根据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饭卡到地质所食堂办理;门禁卡到大气所行政资产处办理;工资须按人事处规定直接向人事处提交助学金发放表,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学籍在我所的学生工资标准。
第五条 因办公条件有限,所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行政资产处统一安排客座学生办公室,并按研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行政资产处另行通知)收取使用费。
第六条 客座学生的住宿由导师自行解决并在研究生部备案。
第七条 客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可以申请担任研究生会干部。
第八条 客座学生到境外与第三方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和参加国际会议的审批和手续办理需回学籍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如确因学业和科研工作需要,费用由合作导师课题支付的,须经双方导师申请,并由学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出境证明,提交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 客座学生野外科研活动请遵照《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气发〔2018〕44号)的相关规定,按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客座学生在所客座期间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违反规章制度按照大气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客座学生培养环节(开题、中期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管理由学生学籍所在单位负责,我所合作导师配合完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署名按合作导师和其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我所客座导师是其客座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客座学生在所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科研学习、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日常管理以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均由其合作导师负责。
第十三条 导师不得接收未经登记备案的客座生,未登记备案的学生相关部门不得发放工资、门禁卡,不得办理食堂卡和分配办公室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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